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连东白民初字第00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陆帮华与胥怀明、胥怀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帮华,胥怀明,胥怀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白民初字第00323号原告陆帮华。委托代理人李海芹,东海县曲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胥怀明。被告胥怀军。原告陆帮华与被告胥怀明、胥怀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帮华的委托代理人李海芹、被告胥怀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胥怀明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6月份,被告因资金周转问题,在原告处借款75000元,并于2011年6月22日立借据由借款人胥怀明签字,担保人胥怀军签字担保。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胥怀军断断续续还了部分,余款至今未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605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胥怀军辩称,原告说胥怀明没有偿还能力是凭空想象,我不偿还该笔借款。被告胥怀明在法定期间内未提供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22日,被告胥怀明向原告借款75000元,并由被告胥怀军作担保。被告书写借条一张给原告为凭,写明:“借条,今借陆帮华现金柒万伍仟元正。(¥75000元),胥怀明。担保人胥怀军,如借款人不还,有我担保人偿还”。原告向被告索要欠款,被告胥怀明未有归还。被告胥怀军也未履行保证责任。原告的代理人当庭确认被告已经偿还了145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胥怀明欠原告借款60500元,有被告胥怀明亲笔签名的借条予以证明,该笔欠款应当归还。被告胥怀军为该笔债务进行担保,但该保证属于一般保证,必须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胥怀明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后,原告才能要求被告胥怀军还款。被告胥怀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答辩的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胥怀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陆帮华支付借款本金605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2元,公告费600元,合共1912元,由被告胥怀明负担(先由原告垫付,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12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苍梧支行,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曹 建代理审判员 孙 方代理审判员 李怀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丹丹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