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20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王萍与杨艳花、迟延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萍,杨艳花,迟延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2017-2号原告王萍。被告杨艳花。被告迟延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萍与被告杨艳花、迟延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告杨艳花的工资收入400000元、迟延起的工资收入61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建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訾 然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高民初字第2017-2号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萍与被告杨艳花、迟延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作出了(2015)高民初字第2017-2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请你单位协助执行如下项目:自2015年6月份起,每月扣留杨艳花的工资收入元,直至额满400000元止。特此通知。附:本院(2015)高民初字第2017-2号民事裁定书壹份。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高民初字第2017-3号高密市公安局: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萍与被告杨艳花、迟延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作出了(2015)高民初字第2017-2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请你单位协助执行如下项目:自2015年6月份起,每月扣留迟延起的工资收入元,直至额满610000元止。特此通知。附:本院(2015)高民初字第2017-2号民事裁定书壹份。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