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南法刑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周某胜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胜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汕南法刑初字第286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胜,男,1966年11月17日出生于安徽省固镇县,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5月9日被取保候审。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潮南检刑诉(2015)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胜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2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厚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周某胜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酒后驾驶电动摩托车途经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金光南路东沟路段时,与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的李某甲(已判刑)发生碰撞,造成搭载李某甲摩托车的被害人谈某高当场死亡,被告人周某胜及李某甲也因受伤被送往医院救治。同年5月9日,被告人周某胜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经检验,周某胜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4mg/100ml,李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3mg/100ml,谈某高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6mg/100ml。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谈某高死因符合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周某胜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李某甲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甲、周某胜共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谈某高免承担事故责任。2014年8月21日,被告人周某胜与被害人谈某高家属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周某胜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谈某高的家属各项损失人民币30,000元,被害人谈某高家属对被告人周某胜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发案现场、肇事车辆拍照,扣押清单,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抓获经过说明,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2014)汕南法刑初字第425号刑事判决书、(2014)汕南法民一初字第241号民事调解书,谅解书,证人李某乙、李某波、李某宇、李某丙、黄某杰、周某雷、周某军、谈某安、魏某杰的证言,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司法鉴定中心车辆痕迹检验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法医学人体损伤检验意见书和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胜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酒后驾驶电动摩托车上路行驶,以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轻微伤的后果,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妨害交通运输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胜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周某胜自愿认罪,以及案后已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等情节,酌情对被告人周某胜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周某胜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予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请对被告人周某胜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胜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郑伟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奕生附有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