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刑执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赵航程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航程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威刑执字第332号罪犯赵航程,曾用名赵开河,无业,捕前住四川省宣汉县毛坝镇大水凼村*组**号。现服刑于山东省威海监狱。山东省文登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17日作出(2012)文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赵航程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7月15日作出(2013)威刑二终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赵航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1年4月29日起至2020年4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已缴纳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交付山东省威海监狱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威海监狱于2015年4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赵航程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参加劳动,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建议减刑九个月。并提供了罪犯赵航程的原始考核统计表、奖惩审批表、认罪悔罪书、思想汇报及在押人员万荣臣的证明、罪犯消费统计表等证据。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报送的上述事实和证据属实,本院予以确认。罪犯赵航程在服刑改造期间获记功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并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赵航程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但鉴于该犯有执行履行财产刑能力,未执行履行,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航程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刑期自2011年4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28日止。)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军辉代理审判员 王军志人民陪审员 孙 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金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