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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商初字第18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李方勇与项建、任爱和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方勇,项建,任爱和,任行,永康市枫林五金铸造厂,金华华建工贸有限公司,浙XX建橡胶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1898号原告:李方勇。委托代理人:蒋金央。委托代理人:项嘉佳。被告:项建。被告:任爱和。被告:任行。被告:永康市枫林五金铸造厂。负责人:任根法。被告:金华华建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飞龙。被告:浙XX建橡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爱和。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方勇与被告项建、任爱和、任行、永康市枫林五金铸造厂、金华华建工贸有限公司、浙XX建橡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方勇未按时交纳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高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卢隽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