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商初字第18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李方勇与项建、任爱和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方勇,项建,任爱和,任行,永康市枫林五金铸造厂,金华华建工贸有限公司,浙XX建橡胶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1898号原告:李方勇。委托代理人:蒋金央。委托代理人:项嘉佳。被告:项建。被告:任爱和。被告:任行。被告:永康市枫林五金铸造厂。负责人:任根法。被告:金华华建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飞龙。被告:浙XX建橡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爱和。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方勇与被告项建、任爱和、任行、永康市枫林五金铸造厂、金华华建工贸有限公司、浙XX建橡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方勇未按时交纳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高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卢隽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