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1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李××与顾××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times,顾×&times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005号原告李××。被告顾××。本院在受理原告李××与被告顾××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当庭调解,双方已和好,故原告李××于2015年5月26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负担。审判员 王晓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玉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