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017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陈当会与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福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当会,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1714-2号原告陈当会,女,197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明佳路9号3单元6-3,公民身份号码51022319710303552X。委托代理人李元富、李智,重庆市巴南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36号,组织机构代码56791485-8。法定代表人肖海珊,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蔡飞、邓姗,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当会与被告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陈当会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当会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当会撤回对被告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当会负担,本院决定免收。代理审判员 史春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