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东西湖执字第00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黄春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德之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黄春林,黄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执字第00422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德之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小红,总经理。被执行人黄春林。被执行人黄三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德之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春林、黄三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黄春林、黄三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被执行人黄春林、黄三林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