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仓民初字第1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与福州华尔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福州华尔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初字第1272号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负责人潘家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莉,该公司职员。被告福州华尔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法定代表人林心栋,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诉被告福州华尔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32元,撤诉减半收取1016元,由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学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