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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民一初字第8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洋与被告沈阳客运集团公司沈苏公共汽车分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洋,沈阳客运集团公司沈苏公共汽车分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民一初字第857号原告李洋被告沈阳客运集团公司沈苏公共汽车分公司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北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洋与被告沈阳客运集团公司沈苏公共汽车分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鹏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海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