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海法拍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金文与被申请人青岛海运信威有限公司发生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拍字第00058号申请人:王金文。被申请人:青岛海运信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中山路*****号百盛国际商务中心。组织机构代码:16357945-9。法定代表人:孙永玉,董事长。申请人王金文与被申请人青岛海运信威有限公司发生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申请人王金文的申请,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2015)武海法保字第00096号民事裁定书,并据此于2015年3月13日对被申请人青岛海运信威有限公司所有的“舜城”轮予以扣押。申请人王金文以该轮扣押期限届满,被申请人至今未提供相应担保为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拍卖被扣押的“舜城”轮。本院经审查认为,“舜城”轮被扣押已超过三十日的期限,被申请人青岛海运信威有限公司未提供任何担保,且该轮已不宜继续扣押,申请人王金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青岛海运信威有限公司所有的“舜城”轮予以拍卖;二、所得价款在支付因扣押和拍卖船舶的费用后,全部存入本院账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郑文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莫俊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