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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民终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赵艳玲、窦庆阳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王兴彪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赵艳玲,窦庆阳,王兴彪,刘紫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民终字第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何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建领,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艳玲(曾用名李月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窦庆阳。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王建明,山东兴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兴彪。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紫薇。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艳玲、窦庆阳、王兴彪、刘紫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1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安阳寿险的委托代理人周建领,被上诉人赵艳玲、窦庆阳的委托代理人王建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王兴彪、刘紫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126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孙富柱审 判 员  刘化忠代理审判员  孙 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静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