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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城商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济南凤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城东一和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凤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城东一和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城商初字第63号原告济南凤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法定代表人陈立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庆强(特别授权代理),系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城东一和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法定代表人周颜,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凤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城东一和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凤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凤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济南凤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金芳人民陪审员  张福英人民陪审员  王寿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百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