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刑再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熊某、冯某1故意杀人再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熊某,冯某1,冯某2,冯怀备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刑再字第4号原审公诉机关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检察院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熊某,女,1971年生,汉族,文盲,住郸城县。系被害人冯怀金、梁学荣之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某1,男,39岁,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郸城县。系被害人冯怀金、梁学荣之长子。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某2,男,1981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冯怀金、梁学荣之次子。原审被告人冯怀备,男,汉族,1958年9月10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捕前住郸城县。原审被告人冯怀备犯故意杀人罪一案,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7日作出(2013)刑五复32001239号刑事裁定撤销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豫法刑四复字第55号刑事裁定和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周刑初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冯怀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部分,发回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审判。该案附带民事部分因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熊某、冯某1、冯某2在一审宣判后未上诉,已发生法律效力。我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2014)周刑监字第9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本案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冯怀备犯故意杀人罪未被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并撤销了(2012)周刑初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刑事部分发回我院重新审理。该案附带民事部分已发生法律效力,应当予以撤销,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2012)周刑初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的附带民事部分,与刑事部分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一并审理。审判长 李廷军审判员 朱发亮审判员 胡江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