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商特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谈锋、朱曙强等保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谈锋,朱曙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商特字第44号申请人谈锋。委托代理人陈棋良,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朱曙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谈锋诉被申请人朱曙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申请人谈锋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朱曙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谈锋撤回对朱曙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案件受理费816元,减半收取408元,由谈锋负担。审判员 傅成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俞利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