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建执字第00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刘占林申请执行李志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占林,李志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0215号申请执行人刘占林,男,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委托代理人李桂荣(系刘占林母亲),女,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被执行人李志超(李治超),男,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占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志超(李治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李志超(李治超)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刘占林执行款共计95000元,剩余执行款项申请人刘占林自愿放弃主张权利。申请人刘占林取钢板等后续治疗等一切费用自行承担,不再向被执行人主张权利;被执行人及其妻子张伟(张玉伟)因本起事故所发生的治疗等一切费用自行承担,不再向申请人主张权利。该协议签订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当场履行,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刘占林依(2014)建喇民初字第0033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李志超一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铁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