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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郊马民初字第0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孔祥红与申代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祥红,申代斌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郊马民初字第0079号原告孔祥红(曾用名孔露),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佩琴,山西省晋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代斌,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祥红诉被告申代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祥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郭涵墨人民陪审员  李树保人民陪审员  秦 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庞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