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港执字第00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5-31

案件名称

李某与梁某探望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0083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梁某,案由:探视权纠纷执行依据:(2015)港少民初字第0009号民事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梁某探视权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港少民初字第00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陶明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