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初字第1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卢思羽与赤峰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思羽,赤峰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1861号原告卢思羽,女,蒙古族,职业不详,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赤峰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思羽诉被告赤峰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思羽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思羽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思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邮寄送达费40元,计1190元,由原告卢思羽负担。审判员 李建坡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窦思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