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民初字第01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吴淑珍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淑珍,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民初字第01551号原告吴淑珍,女,汉族,1968年2月2日生,住河南省商城县。委托代理人李庆东,男,汉族,1949年5月29日生,住河南省太康县。被告XX,男,汉族,住淮阳县鲁台镇王楼村33号。委托代理人郑齐,淮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淑珍诉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和解,原告吴淑珍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淑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淑珍撤回起诉。诉讼费3772元,减半收取1886元,由原告吴淑珍承担。审 判 长 李玉忠审 判 员 李庆申人民陪审员 牛洪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仲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