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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民初字第01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吴淑珍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淑珍,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民初字第01551号原告吴淑珍,女,汉族,1968年2月2日生,住河南省商城县。委托代理人李庆东,男,汉族,1949年5月29日生,住河南省太康县。被告XX,男,汉族,住淮阳县鲁台镇王楼村33号。委托代理人郑齐,淮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淑珍诉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和解,原告吴淑珍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淑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淑珍撤回起诉。诉讼费3772元,减半收取1886元,由原告吴淑珍承担。审 判 长  李玉忠审 判 员  李庆申人民陪审员  牛洪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仲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