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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边民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余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边民初字第193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1975年9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李梦嘉,男,马边彝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余某某,男,汉族,1975年3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审判员  陈红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明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