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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贺晓玲申请执行常显琼、严自、严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晓玲,常显琼,严自如,严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贺晓玲,女,汉族,生于1992年9月5日,大专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元谋县元马镇。被执行人常显琼,女,汉族,生于1963年12月18日,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元谋县华竹村委会。被执行人严自如,女,汉族,生于1988年8月10日,初中文化,农民,住元谋县华竹村委会。被执行人严兴,男,汉族,生于1964年8月28日,初中文化,农民,住元谋县华竹村委会。本院在执行(2015)年度元执字第6号,由申请人贺晓玲申请执行常显琼、严自、严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2014)元民二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已于2014年12月16日产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为84567元,申请执行费1168.51元,共计85735.51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常显琼、严自、严兴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元执字第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上述情形消失,本院可依职权或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李大荣审判员  赵和武审判员  杨映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张光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