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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和民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朱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和民初字第00009号原告朱某。被告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撤诉申请未规避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朱某负担。审 判 长  万菊英代理审判员  肖武涛人民陪审员  黄胤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暗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