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和民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朱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和民初字第00009号原告朱某。被告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撤诉申请未规避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朱某负担。审 判 长 万菊英代理审判员 肖武涛人民陪审员 黄胤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暗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