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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宝山支行与上海岚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亚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宝山支行,张思国,叶惠芳,上海岚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亚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65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宝山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宝山区。负责人胡正茂,行长。委托代理人韩芳,上海市佳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思国,男,1978年4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被告叶惠芳,女,1979年11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被告上海岚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张思国。被告上海亚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法定代表人郑为松。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宝山支行诉被告张思国、叶惠芳、上海岚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亚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被告张思国、叶惠芳、上海岚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落不明,需要以公告方式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故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陈双幸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霜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