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经开刑初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06
案件名称
韩东楠挪用资金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东楠
案由
挪用资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长经开刑初字第00061号公诉机关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东楠,男,1986年12月4日出生于长春市,回族,大学文化,户籍地长春市朝阳区,捕前住长春市朝阳区。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王盛鑫,吉林刘继业律师事务所律师。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长经检公诉刑诉(2015)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东楠犯挪用资金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高冰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东楠及其辩护人王盛余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12日、13日,长春市辰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将人民币5565301.32元工程质量保证金,转到新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部出纳员被告人韩东楠个人的中信银行账户内(账号:×××,开户行:中信银行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被告人韩东楠按照公司要求,将其中的人民币2164101.32元给员工发放工资,剩余的人民币3401200元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全部被其用于在网络上进行赌博活动,被告人韩东楠将上述钱款全部输掉后逃匿。2014年9月25日,被告人韩东楠在四川省成都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东楠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东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韩东楠的辩护人提出,韩东楠认罪态度好,具有坦白情节,对韩东楠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新星宇公司违反财会制度,具有过错,应当减轻韩东楠的责任。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韩东楠在长春市新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星宇公司)担任出纳员,主要负责收付房款、支付工程款、发放职工工资。按照公司要求,韩东楠将个人使用的中信银行账户(卡号:×××,开户行:中信银行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用于公司账务收支。2014年6月12日、13日,长春市辰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辰旭公司)将应当转给新星宇公司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人民币5565301.32元,转到韩东楠个人的中信银行账户内。韩东楠按照公司要求,将其中的人民币2164101.32元用于给公司员工发放工资后,私自将剩余的人民币3401200元转出,在“凯旋门娱乐城”赌博网站上进行赌博活动。韩东楠将上述钱款全部输掉后逃匿。2014年9月25日,被告人韩东楠在四川省成都市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及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6月26日18时36分长春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接到新星宇公司职员报案称,该公司出纳员韩东楠将公司钱款占为己有,现该人不知去向。同日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并将韩东楠列为网上逃犯。2014年9月25日18时许,成都市青羊区公安分局草市街派出所民警根据线索,在成都市武侯区晋吉南路59号1栋1单元411房间将韩东楠抓获,当日羁押在成都市看守所。9月28日长春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从成都将韩东楠带回长春并羁押。2、新星宇公司财务经理庞艳锋提供的因公支付明细,证实辰旭公司转给新星宇公司人民币5565301.32元中的2164101.32元用于给新星宇公司职工补发工资,被告人韩东楠对此签字确认。3.凯旋门娱乐城网站图片、韩东楠会员信息、账户信息、聊天记录,证实被告人韩东楠在该网站进行赌博情况,现其账户余额为0.06元。4、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冻结财产通知书、银行账户明细,证实韩东楠个人中信银行账户(尾号7659)分别于2014年6月12日、6月13日收到户名蒋某某的中信银行账户(尾号为1600)转入人民币4965301.32元和600000元。6月13日-15日,韩东楠通过中信银行账户向赌博网站第三方支付平台迅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宝付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支付赌资共计人民币300万元。截止至2014年6月28日公安机关对该账户进行冻结时,余额为27.78元。韩东楠个人的建设银行账户(尾号7511)于2014年6月12日-22日,收到其个中信银行人账户(尾号7659)转款共计人民币40万元。韩东楠通过建设银行账户向迅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110余万元,向宝付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30余万元。截止至2014年6月30日公安机关对该账户进行冻结时,余额为260250.90元。此冻结款系赌博网站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返款余额。5、吉汇通会鉴字(2014)第009号司法鉴定审计报告,证实2014年6月韩东楠卡内共收到辰旭公司转入质量保证金5565301.32元,其中2164101.32元因公支出用于新星宇公司补发职工工资,其余3401200.00元均用于支付韩东楠个人赌资。6、收据,证实新星宇公司于2014年6月12日、13日收到辰旭公司工程质量保证金人民币5565301.32元。7、劳动合同书、工资表、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韩东楠于2014年4月1日与辰旭公司签定劳动合同,并调剂至新星宇房地产开发公司。自4月1日起新星宇房地产开发公司为韩东楠发放工资、缴纳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韩东楠,男,1986年12月4日出生于长春市,无前科劣迹。9、证人庞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6月12日,辰旭公司向新星宇公司交纳大约550万维修保证金,我把公司出纳员韩东楠的中信卡号(×××)发给辰旭公司出纳员蒋某某,后来蒋某某把5565301.32元打到韩东楠卡上,其中2164101.32元用于给公司职工补发工资,剩余3401200元被韩东楠侵占。10、证人韩某某证言,证实新星宇公司出纳员韩东楠把公司存到个人卡上的钱占为己有,现该人不知去向。韩东楠是公司出纳员,负责对外付款业务,所以把钱存到他个人卡里。11、证人郑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6月12日、13日辰旭公司分两次通过出纳蒋某某的建行卡转给新星宇房地产公司出纳韩东楠5565301.32元。新星宇公司给辰旭公司出具了收据。12、证人蒋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6月12日,财务经理郑某某说有一笔钱转到我银行卡里,再把这笔钱转给新星宇公司,让我联系对方公司财务经理庞某某。庞某某说让我把钱转到韩东楠卡里。因为网银规定每天转款不能超过500万,所以我是分两天把这笔钱转到韩东楠卡里,12日转了4965301.32元,13日转了60万,都转到韩东楠的中信银行卡里。13、被告人韩东楠供述,证实我是长春新星宇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出纳员,主要负责收付房款,支付工程款和材料款,给工人发工资、奖金。公司的钱在我个人银行卡里,用于公司的支出。2014年6月12日,公司财务经理庞某某告诉我说长春市辰旭建设有限公司有笔钱要打入我的卡,我让打到我的中信银行卡里(×××)。6月12号、13号辰旭公司一共打入大约550万。其中2164101.32元用于给公司员工补发工资,剩余3401200元我用来网上赌博,都输了。本院认为,被告人韩东楠私自挪用公司资金用于个人赌博,数额巨大,所挪用资金均被韩东楠挥霍,案发后亦未返还,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韩东楠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害单位违反财会制度,具有过错,应当减轻韩东楠责任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韩东楠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韩东楠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5日起至2022年9月24日止。)二、被告人韩东楠被冻结的建设银行账户(卡号×××)人民币260250.90元返还被害单位长春市新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继续追缴被告人韩东楠剩余违法所得,返还被害单位长春市新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宏伟代理审判员 杨海蛟人民陪审员 路 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梁中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