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一(民)初字第19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上海某某箱包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上海某某箱包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民)初字第1960号原告张某某,女,1957年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吕巷镇夹漏村某组。委托代理人华某,上海市金山区某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上海某某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吕巷镇夹漏村某组。法定代表人沈某某,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上海某某箱包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既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夷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