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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日商终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丁春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莲支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日商终字第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春,男。委托代理人:郑允杰,日照五莲莲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莲支公司。诉讼代表人:卜凡松,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凯,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丁春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莲支公司(以下简称五莲太平洋财保)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五莲县人民法院(2014)莲商初字第7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丁春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丁春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丁春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386元,减半收取1193元,由上诉人丁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端珂代理审判员  刘 芳代理审判员  田仕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武德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