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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商重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吴正江与湖北宏顺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雷红兵等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正江,湖北宏顺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雷红兵,高树岭

案由

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商重字第00002号原告:吴正江。被告:湖北宏顺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涂家岭路3号。法定代表人:雷红兵,经理。被告:雷红兵。被告:高树岭。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正江与被告湖北宏顺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雷红兵、高树岭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正江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正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正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正江负担。审 判 长  胡向阳代理审判员  张 敏人民陪审员  廖 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潘若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