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1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庄壁丰合同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庄壁丰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1704号罪犯庄壁丰,男,1962年7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揭西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6日作出(2012)穗增法刑初字第2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庄壁丰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8月22日作出(2012)穗中法刑二终字第266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0年1月18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庄壁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27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庄壁丰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6次;2013年11月获得表扬;2014年12月获得表扬;已缴清罚金五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庄壁丰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积极履行了财产刑,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但综合该犯的犯罪性质、改造表现,本院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庄壁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8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杏花审 判 员 文翠芳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钟伽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