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商初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刘承宝与青岛市城阳区河套街道罗家营社区居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商初字第696号原告刘承宝。被告青岛市城阳区河套街道罗家营社区居民委员会。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承宝与被告青岛市城阳区河套街道罗家营社区居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市城阳区河套街道罗家营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承宝撤回对被告青岛市城阳区河套街道罗家营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9元,减半收取69.50元,由原告刘承宝负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吉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