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1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审理原告泉州市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春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市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春贵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1714号原告泉州市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化县富东花苑A幢6-A5。法定代表人李金兴,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雅玲、张财宝,该公司员工。被告徐春贵,男,195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市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春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泉州市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自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属自愿、合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市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泉州市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小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潘静韵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