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诉邓俊杰、周画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邓俊杰,周画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64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代表人刘恒清,该行行长。被告邓俊杰,男,197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被告周画眉,女,1980年4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与被告邓俊杰、周画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14元,减半收取1007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方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