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初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原告樊梅英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临猗县营业部健康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梅英,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临猗县营业部
案由
健康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571号原告:樊梅英,女,196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振国,男,1963年4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临猗县营业部。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梅英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临猗县营业部健康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梅英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梅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420元,由原告樊梅英承担。代理审判员 闫咏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谢晓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