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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刑初字第0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郝××、刘一×等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times,刘一&times,周一&times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蓟刑初字第0169号公诉机关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郝××(小名××),农民,群众。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5年2月15日被取保侯审。被告人刘一×,农民,群众。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5年2月15日被取保侯审。被告人周一×,农民,群众。2010年4月17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5年2月15日被取保侯审。被告人郝××、刘一×、周一×被控寻衅滋事一案,蓟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5月15日以津蓟检公诉刑诉(2015)250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刘一×、周一×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郝××、刘一×、周一×酒后在蓟县侯家营镇公共汽车站附近的商店玩牌时,怀疑他人在商店外对其驾驶车辆进行拍照、并举报赌博后,冲出商店对被害人垢廷建、何二×、张××进行殴打。经天津市公安局蓟县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垢廷建面部、左眼、右手食指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何二×头面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张××面部、口唇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三被告人后被传唤到案。就民事赔偿问题,三被告人共同赔偿了三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三被害人对三被告人的行为均表示谅解,均请求法庭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有经查证属实的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表、拘留证、取保侯审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接受证据清单、谅解书、医院诊断证明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文证审查意见书,被害人垢廷建、何二×、张××陈述,证人何一×、李××、垢林志、韩××、王一×、王二×、王三×、周二×、刘二×证言,被告人郝××、刘一×、周一×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郝××、刘一×、周一×公然藐视法纪和社会公德,无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三人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均侵犯了社会公共秩序,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惩处。三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郝××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刘一×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周一×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闵 鹏代理审判员 赵 卿人民陪审员 马翠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 铮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