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定刑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陈善龙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善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舟定刑初字第180号公诉机关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善龙,农民。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12月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2年3月2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2月6日被刑事拘留,于同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舟山市定海区看守所。辩护人陈松尧,浙江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以舟定检公诉刑诉(2015)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善龙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善龙及辩护人陈松尧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初,被告人陈善龙在得知缪某需要樟树后,谎称属于蒲岙村经济合作社所有的10棵樟树为其所有,并将该10棵种于定海区临城街道蒲岙村大山湾李家后山的樟树出售给缪某,后缪某将该10棵樟树盗挖并种植于其329国道旁的地上。陈善龙得款人民币2000元。经舟山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10棵樟树价值共计人民5240元。案发后,被告人陈善龙亲属已补种被盗挖树木。被告人陈善龙已退出非法所���款人民币2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善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林某甲、缪某证言、提取笔录、扣押、发还清单、登记保存清单、林某乙、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善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陈善龙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辩护人提出的陈善龙不构成累犯的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陈善龙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陈善龙亲属已补种被盗挖树木,且陈善龙已退出非法所得,对陈善龙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要求对陈善龙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善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五年二月六日起至二0一五年八月五日止。)二、移送本院的被告人陈善龙的非法所得款人民币二千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顾凌晓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明青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