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合法民初字第00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与杨天友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杨天友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0392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住所地渝中区上清寺路14号,组织机构代码77489943-5。负责人郑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国灿,重庆允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天友,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诉杨天友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34元,减半收取1367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童 欢人民陪审员  代笔胜人民陪审员  詹 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向志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