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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商执字第1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贾庄信用社与于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贾庄信用社,于友,陈吉西,于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商执字第1187号申请执行人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贾庄信用社,住所地商河县。代表人刘守荣,主任。被执行人于友,男,1977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陈吉西,男,197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于江,男,195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贾庄信用社与于友、陈吉西、于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4)商商初字第3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于友、陈吉西、于江均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贾庄信用社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于友、陈吉西、于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标的额为79000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6511元,案件受理费2092元。申请执行人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贾庄信用社如发现被执行人于友、陈吉西、于江有执行能力时,可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4)商商初字第34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洪涛审 判 员  王兴宝代理审判员  刘立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宗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