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初字第01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唐平寇诉被告阮秀兰、阮凤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平寇,阮秀兰,阮凤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1265号原告唐平寇,男,194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被告阮秀兰,女,1935年6月5日出生,汉族,西安市莲湖区。委托代理人宋远,男,195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华县。被告阮凤琴,女,195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委托代理人黄继伟,西安市雁塔区小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平寇诉被告阮秀兰、阮凤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唐平寇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平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后,由原告唐平寇承担1450元。审判员 王晓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宏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