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鹤法民三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江门市威臻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鹤山市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威臻混凝土有限公司,鹤山市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鹤法民三初字第159号原告:江门市威臻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法定代表人:罗国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子超,广东金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鹤山市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鹤山市。法定代表人:吕汝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市威臻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鹤山市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市威臻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8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门市威臻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东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碧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