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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商初字第9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黄建丰与王燕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丰,王燕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商初字第946号原告:黄建丰。被告:王燕燕。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建丰诉被告王燕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建丰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黄建丰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建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8元、减半收取194元,由原告黄建丰负担。审判员  包秀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蔡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