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商初字第9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黄建丰与王燕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丰,王燕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商初字第946号原告:黄建丰。被告:王燕燕。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建丰诉被告王燕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建丰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黄建丰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建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8元、减半收取194元,由原告黄建丰负担。审判员 包秀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蔡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