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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民催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青岛鑫和盛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任斌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青岛鑫和盛五金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高法民催字第3号申请人青岛鑫和盛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斋堂岛街30-5号。法定代表人任斌,经理。申请人青岛鑫和盛五金机电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31300052|26516895,出票人为高密兰英工贸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高密鹏诚服饰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4年10月23日,到期日为2015年4月23日,付款行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凤城支行,票面金额为伍万元整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青岛鑫和盛五金机电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卓志审判员  李储民审判员  单既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乔昌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