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滨执字第00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嘉兴市今一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诉陕西宝鸡长岭冰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嘉兴市今一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陕西宝鸡长岭冰箱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滨执字第00236号申请执行人嘉兴市今一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宝鸡长岭冰箱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渭滨民初字第0195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嘉兴市今一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诉陕西宝鸡长岭冰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该案调解书,被执行人应于2015年2月18日前支付150000元。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应承担每日万分之1.75的逾期利息2546.25元及执行费215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陕西宝鸡长岭冰箱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4696.25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同价款的收入,查封、拍卖、变卖其相当价值的���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科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