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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商初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江苏巨超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与济南瑞浦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巨超化工机械有限公司,济南瑞浦数控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商初字第344号原告江苏巨超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法定代表人王通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显,江苏朱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瑞浦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十西路。法定代表人齐元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百胜,山东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巨超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瑞浦数控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江苏巨超化工机械有限公司经本院催收,但未能在本院规定时间交纳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卫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美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