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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正民初字第0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周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正民初字第0106号原告周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主动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志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俊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