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杭刑执字第49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周跃祥受贿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跃祥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定书(2015)浙杭刑执字第4957号罪犯周跃祥,男,196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人,高中毕业,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现在浙江省第六监狱服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六日作出(2010)浙杭刑初字第21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周跃祥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周跃祥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作出(2010)浙刑二终字第184号刑事判决,改判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第六监狱于2015年5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楼园珍、周仲勋出庭履行职务,浙江省第六监狱指派干警周群山、朱美荣出庭执行职务,罪犯周跃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周跃祥在服刑期间,经过教育,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周跃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秀,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受到监狱级表扬奖励,2014年度受到监狱级记功奖励。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庭审笔录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周跃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周跃祥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跃祥准予减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健审 判 员 蔡能娜代理审判员 吴久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戴皖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