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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法执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杨国强申请执行张志强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国强,张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法执字第556号申请执行人:杨国强,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志强(张志勇),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民二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杨国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4年12月30日前履行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志强(张志勇)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划拨、扣押、提取被执行人张志强(张志勇)所有的价值100000元的财产(或现金)待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向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安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