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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执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韩亚芹与张国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亚芹,张国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执保字第5号原告韩亚芹,女,195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被告张国峰,男,1972年3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韩亚芹与被告张国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韩亚芹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高延江所欠被告张国峰转让金街购物广场商铺的转让款400,000.00元予以冻结,并且原告韩亚芹将位于**的住宅房屋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韩亚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高延江所欠被告张国峰转让金街购物广场商铺款400,000.00元,予以冻结,未经本院允许不得向其他人或单位支付,如必须支付应向本院提存。二、对原告韩亚芹位于**的住宅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准抵押、出卖、变卖、出让、转让、毁损,允许使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晓光审 判 员  邹立新代理审判员  杨艳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宋 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