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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足法民初字第055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重庆市双桥区兴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双桥区兴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5578-3号原告:重庆市双桥区兴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337874-5),住所地:重庆市双桥经开区双路镇建新三社。法定代表人:周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云刚,男,196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1441212-3),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延安中路81号。法定代表人:陈世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玉萍,上海和华利盛(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胡书明,上海和华利盛(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重庆市双桥区兴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市双桥区兴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双桥区兴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重庆市双桥区兴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88元,减半收取为3594元,保全费2483元,共计6077元,由原告重庆市双桥区兴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