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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六一支行与福建恒贵贸易有限公司、福建邦启实业有限公司、罗建声、林鹤翔、黄凌雄、兰清梅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保字第151号申请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六一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负责人陈传瑛,行长。委托代理人唐敏、周一帆,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福建恒贵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罗建声。被申请人福建邦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法定代表人林鹤翔。被申请人罗建声,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申请人林鹤翔,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申请人黄凌雄,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申请人兰清梅,女,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申请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六一支行与被申请人福建恒贵贸易有限公司、福建邦启实业有限公司、��建声、林鹤翔、黄凌雄、兰清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州仲裁委员会已于2015年4月20日受理。仲裁期间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建恒贵贸易有限公司、福建邦启实业有限公司、罗建声、林鹤翔、黄凌雄、兰清梅价值418万元的财产。福州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将申请人的申请提交本院。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福建恒贵贸易有限公司、福建邦启实业有限公司、罗建声、林鹤翔、黄凌雄、兰清梅价值418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宋锦秀审判员张捷审判员郑玉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罗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