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行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于连山与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连山,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杭下行初字第34号原告于连山。被告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法定代表人金洪亮。原告于连山诉被告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连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于连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连山撤回对被告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于连山减半负担。审 判 长 周培芳人民陪审员 宋晓虹人民陪审员 倪 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渭莉 更多数据: